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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18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通知

添加时间:2017-09-15 17:30:10 来源: 浏览次数:

 

 

各处室、各学院:  

2018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即将开始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 

一、报送材料时间:  

9 15日 —1015日(节假日除外,过期不受理。)  

二、报送时提交以下材料:  

1、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 

2、近期的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(住院病历出院日期截止到2017630日前),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,包括病案首页、住院病历、手术记录、病理报告、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。  

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将对病历资料进行核对,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,三年内不得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。  

3、《医疗保险证历本》  

4、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》一式两份  

如未领取新的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》的教职工请到校医院三楼医保科领取,旧表作废。  

三、病种范围及定额标准  

1、癌症放、化疗的按规定支付;  

2、尿毒症期需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;  

3、组织器官(肾脏、肝脏、心脏、肺脏、骨髓)移植术后需在门诊使用免疫调节剂的执行文件规定;  

4、乳腺癌、前列腺癌需在门诊进行内分泌治疗(8000/年);  

5、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肺纤维化、自身免疫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(5000/年)。  

6、恶性肿瘤非放化疗、慢性肾功能衰竭(氮质血症期、尿毒症期)、帕金森氏病、脑出血、脑血栓恢复期、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(4000/年)。  

7、冠心病(安装起搏器、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)、高血压三期、糖尿病并发症、骨髓增值性疾病、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、精神病、类风湿关节炎、硬皮病、银屑病、心脏疾病瓣膜置换术后、心律失常安置心脏起搏器术后、脑血管疾病置放血管支架术后、阿尔茨海默症、强制性脊柱炎、干燥综合症、慢性阻塞性肺病、重症肌无力、心房颤动抗凝治疗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(3000/年)。  

8、结核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(2000/年)。  

四、注意事项:  

慢性病申报审批通过或未通过,申报资料作为留档资料均不退还。  

报送材料地点:校医院三楼医保科  

联系电话:4311629    

联系人:赵春慧  

 


地址:呼和浩特赛罕区兴安南路46号 邮编:010019 电话:0471-4310759(总机)0471-4311629(院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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