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保教职工在呼和浩特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只需向医院出示医疗证历本及本人的社保卡,出院后由就诊医院直接结算。
关于转外地治疗医疗费报销
一、参保教职工如何办理转院手续?
参保教职工因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诊治的,由呼和浩特地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转院诊治备案登记表,经校医院,分管校长审批后,加盖内蒙古农业大学公章,交校医院医保专管员,由医保专管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进一步审批手续,之后方能转院治疗。
二、转院后能报销那些医疗费?
1、转诊医院发生的入院前七天的门诊检查费;
2、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;
3、在转院的当地发生的其他医院的医疗费不能报销。
三、转院报销要提供的材料:
1、转院所发生的住院收据及院前七天的门诊费发票,门诊大型检查要附检查的报告单;
2、住院费用明细单;
3、诊断书原件(盖医院诊断章);
4、住院病历复印件(盖病例复印专用章);
5、转院审批表原件;
6、医疗证历本;
7、为自治区医保局报销后,统筹支付超过2万元的、再到呼和浩特市健康保险公司二次报销,(1---5)请自留复印件。
四、办理异地就医安置手续的教职工如何报销住院医疗费?
已办理异地安置的教职工,如需要住院治疗只能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,并在入院五天内电话告知校医院医保科(0471-4311629),以便及时向内蒙古医保局备案,不及时备案的,内蒙古医保局一律不予报销。
报销所提供的材料:
1、异地所发生的住院收据;
2、住院费用明细单;
3、诊断书原件(盖医院诊断章);
4、住院病例复印件(盖病例复印专用章);
5、异地就医审批表原件;
6、医疗证历本;
7、为自治区医保局报销后,统筹支付超过2万元的、再到呼和浩特市健康保险公司二次报销,(1---5)请自留复印件。